全方位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2017-04-07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新在哪儿?有哪些重要的调整和变化?对推动农药行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绿色农业将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相关专家为您一一解读。

扛起农药管理的责任严把农药管理的关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现代农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条例》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这对农业部门是一个重大考验。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担当的气魄,把农药管理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管好每一个环节,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是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好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关。在登记许可方面,提高农药对生态环境、人畜健康等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加强对登记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鼓励支持新农药创制,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在生产许可方面,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在经营许可方面,严格审查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要让卖药的懂药。严把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根本上扭转经营单位“小散杂”现状。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二是严把质量关。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可追溯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禁业人员“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部门,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对大要案实行联合执法,做到农药监管“行刑衔接”实施顺畅,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制假售劣行为。

  三是严把使用关。组织植保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选好药、用好药,因地因时落实好病虫防控措施。扎实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推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降低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同时,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指导农民严格按照间隔期采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乔雄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都强化了安全风险的防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农药的使用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升,蔬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从2001年62.5%上升到近几年的96.0%左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正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对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还存在农药使用时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问题豇豆”等农药残留引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的主要因素,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切。趋利避害,是世界各国对农药实施立法管理的宗旨。为此,《条例》围绕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安全控制,在源头环节,提高了农药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在生产过程环节,强化了使用科学性和规范性的保障措施;在农产品质量监管环节,建立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与登记同步的工作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链条。

  依法管理农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完善了农药管理制度,设立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许可制度,加强了监督管理和使用指导,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农药残留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国先后禁用了高毒高风险农药39种,高毒农药产品登记数量已经下降到2%以下,因农药造成的急性中毒、农残超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鉴于地下害虫等病虫防治仍有需求,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目前仍有11种高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为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条例》设立了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采取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等措施,并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以及违法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逐步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防范农药安全风险。

  科学用药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条例》明确了农药使用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须做好农药使用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农药使用者须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须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违法乱用滥用农药者将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难的短板,从农业生产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农药监管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增强了依法治“药”的威慑力,有利于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农药生产经营的要求更严了。《条例》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一旦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及时召回。

  对农药指导服务的要求更高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国家扶持发展植保专业服务组织,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更大了。《条例》明确,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符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没收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并按货值金额处以罚款。还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禁业。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这些行政审批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许可的资质条件和办理程序,建立互联互通、及时查询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

农药产业发展的“护卫舰”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李钟华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事一责,提高农药监管的效能。《条例》把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管理体制理顺了,职能分工明确了,行政许可精简了,将有效提高政府指导产业发展的行政效率,大大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构建起农药产业从生产到销售使用的全产业链管理格局,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药市场体系。

  支持创新,引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新农药创制周期长、投资大、成功率低、风险高。《条例》规定,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允许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有利于建立以技术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农药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农药研制者的创新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提高门槛,保障有效性和安全性。原来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的门槛低于正式登记,是适应试验示范、试销的需要而产生的,为解决农药产品短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药供求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修订,取消了临时登记,提高了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实现转型升级。

  强化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条例》将原来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农药生产许可、生产批准文件合并为农药生产许可,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设置了统一的资质条件,有利于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条例》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这就需要广大生产经营者提高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药,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是修订《条例》的重要目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有力地护航农药产业驶向更光明的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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