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我省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其中第8条措施明确“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为了切实做好台胞与台资企业的农机购置补贴服务工作,我省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胞个人与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待遇进行逐项细化,其中包括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省级累加补贴品目、农业机械应具备的资质、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方面同等权益;同时,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