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2016-07-13   作者:   来源:计财处 林政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通知精神,日前省财政厅、林业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一是明确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项目性质、用途等情况的认定,以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上述征收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为减轻用地单位成本负担,经省政府同意,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二是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分成比例,按省、市、县3:1:6比例分成;对按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比例分成。

    三是改变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方式,森林植被恢复费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成后直接分别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省属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将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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