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前,女性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地位是很低的,更谈不上什么男女平等。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广大妇女才翻身得解放,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而且顺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的各项合法权益也越来越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许多在过去根本就无法想象的事情,今天都成了现实。比如,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土地问题。
我们首来来看一下,与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是怎样具体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就作出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
1、土地征用补偿方面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理由,剥夺或侵害妇女所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农村出嫁女儿,作为原籍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的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
2、土地分配流转方面
女儿嫁出去之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出去的,仍然具有土地补偿分配资格;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你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出嫁了,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娘家村集体是不能收回你的承包地的;已把户口迁入婆家的,当地应尽快解决安置其所获得的承包地等问题。
3、宅基地方面及其它
在农村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出嫁女跟农村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出嫁女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是必须是外嫁女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在婆家或者是娘家上,当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才有份。同时,农村出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居住地也是不可以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
过去农村老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意思就是说,你家闺女只要嫁出去了,基本上和这个家就没有什么关系了,或者说是只有义务和付出而无什么收益和权利了。但这句流传了几千年的老话,今天算是彻彻底底地地不灵验了。嫁出去的闺女不仅可以继承娘家的遗产,还可以获得好多来自于土地方面相关的权益。所以,哪位如若遇到这方面问题,一定要据理力争,依法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