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利剑革除滥食野味陋习
2020-02-27   作者:李云舒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还要抓紧出台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一决定,对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畸形观念导致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围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讨论,也成为一个社会热点。

然而,就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时,仍有人顶风作案,贩卖、食用野味。

“2020年1月23日,凌晨,河麂子,又是一车,欢迎订货!”这是一个名为“养殖珍禽和种植水产交易服务”的社交媒体账号当日发布的一段视频旁白。画面中,一只河麂(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蜷缩在铁笼里,充满恐惧。发布者称,这一批有100多只。

从该发布者的其他视频中看到:破旧的院子里,宰杀不断进行,成堆的动物尸体露天摆放,地上全是血和毛混杂的垃圾……

这名发布者兜售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猪、鹿、大雁、河麂、鳄鱼等,并不断强调“活杀”“新鲜”“纯野生”,以吸引野味食客下单。

1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森林公安民警根据相关线索,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野生动物活体、冻体。涉案物品及当事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近年来,人们不时在社交媒体上的视频中看到,一些野生动物沦为餐桌上的野味。表面上是少数人的口腹之欲,究其根源,都是畸形的思想观念在作怪。

“天上飞的、水里游的、地上跑的、土里钻的,一些人什么稀有吃什么,这种陋习在中西方都存在。”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告诉,当前中国正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一些人身上存在的“猎奇”“炫耀”“野味滋补”等畸形消费观很不可取。

从公共卫生安全角度来说,吃野味会带来巨大的健康隐患。科学研究表明,近年来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都和动物有关。一些野生动物宿主含有各种病毒,仅蝙蝠身上就寄生有1000多种病毒。

“野生动物交易和市场的存在,造成野生动物和人类高频率的接触,为病毒实现跨物种传播提供了可能。因此,野生动物的交易与滥食,也就成为培育可能感染人类病毒的‘温床’。”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罗述金告诉,人类对野生动物科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不接触、不投喂、不干扰。

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大量不在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的交易、运输和贩卖,成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灾区”。

但是,全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一专门决定,能够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对此,决定明确,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行使宪法第67条所授予的立法权与决定权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助理教授彭錞告诉,相比较正式立法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相对简易,能够在立法不能回应现实需求时,对法律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解决急迫的社会问题。长远来看,这也为将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奠定了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决定有效实施。要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经过数十年努力,中国已构建起以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还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多国合作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动物防疫法、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等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建议拓展法律范围,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宋华琳还提醒,在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修改的同时,还需关注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对相关法律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应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规定,适时加以健全和完善。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月11日,广东省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2月14日,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严的规定,这是首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月18日,福建省出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运用法治方式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决定,以及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必将从源头上有力防范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