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
2020-08-31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

(2020-2025年)

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整体保护。突出红树林生态功能,全面加强保护,维护红树林生境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红树林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

2.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红树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科学评估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采用自然恢复和适度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修复,优先选用本地树种。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各地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突出问题,明确不同区域政策要求,优先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恢复区域。

4.分级负责,多方参与。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责任,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三)行动目标。

对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内的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清退,恢复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在适宜恢复区域营造红树林,在退化区域实施抚育和提质改造,扩大红树林面积,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到2025年,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18800公顷,其中,营造红树林9050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9750公顷。

二、重点行动

行动1:实施红树林整体保护

——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依据相关基础性调查及科学评估成果,将红树林相关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严格红树林地用途管制。从严管控涉及红树林的人为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可在有效实施用途管制、不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的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养殖,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规定报批。

行动2: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

——调整优化和新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完成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并推进新建一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其中,在红树林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中,不得将养殖塘区域调出保护区范围。

——有序清退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依法全部予以清退;对现有的合法养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续期;对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给予合理补偿。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

——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层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改善红树林保护管理、监测和宣教等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

行动3:强化红树林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

——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贯彻《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加快制定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继续落实《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2016-2025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的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内容。

——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各地负责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和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行动4: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

——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地。在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清退的基础上,优先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坚持宜林尽林,优先选用本地红树物种,扩大红树林面积。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9050公顷。其中,广东5500公顷、海南2000公顷、广西1000公顷、福建350公顷、浙江200公顷。

——修复现有红树林。统筹开展现有红树林生态系统中林地、潮沟、林外光滩、浅水水域等区域的修复,特别是对人工纯林、有害生物入侵、生境退化的红树林等进行抚育,采取树种改造、有害生物清除、潮沟和光滩恢复等措施,对红树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到2025年,修复现有红树林9750公顷。其中,广东2500公顷、广西3500公顷、海南3200公顷、福建550公顷。

——保护珍稀濒危红树物种。开展珍稀濒危红树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红榄李、海南海桑和卵叶海桑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修复,扩大珍稀濒危红树物种面积。

——加强后期管护。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对成活率不达标或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补植。根据红树林生长规律,定期对红树林营造质量及成效进行评价。营造一年后,对其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营造三年后,对其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

——防控有害生物。开展红树林生态系统外来有害生物、本土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互花米草、薇甘菊、广州小斑螟、柚木驼蛾、鱼藤、藤壶等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建立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管控机制。

——保障红树林种苗供应。开展红树林种苗基地摸底调查,加强现有红树林种苗基地建设,新建一批红树林种苗基地,提高红树林种苗供给能力。

行动5:强化红树林科技支撑

——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科技攻关。开展红树林品种选育、引种实验、栽培抚育、病虫害防治、珍稀物种保护、有害物种防控、结构单一人工林与退化次生林提质改造、红树林减灾功能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现有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

——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红树林生态定位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

行动6: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

——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能力。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树林监测网络,构建红树林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的动态变化。

——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评估。对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系统恢复效果、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效益进行长期监测与评估,促进生态修复项目水平不断提高。

行动7: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立法。积极推动红树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在《湿地保护法》制定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

——完善地方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健全红树林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各地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有关规定,明确对红树林保护区域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监管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行动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监督,协调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将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分解至市、县,落实保障措施。市、县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自然资源部利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营造和现有红树林修复等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利用湿地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保护、监测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将按年度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对地方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各地要根据红树林保护和修复任务,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

(三)推进市场化保护修复。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红树林市场化保护修复的具体政策。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各地要积极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管机制。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和资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成果,展示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成功的经验、技术和模式。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