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0-09-02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2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完善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补偿,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以实现生态绿色保护、产业绿色转型、社区绿色发展为目标,探索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实物、提供就业岗位等补偿为辅,可持续、可推广、创新型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

二、补偿内容

(一)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从2020年起,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递增2元。补偿资金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所增加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自行择优确定管护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当地村民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管护员。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二)天然商品乔木林停伐管护补助。从2020年起,对天然商品乔木林停伐管护补助,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递增2元。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补助,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从2021年起,补助范围扩大到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补助标准与乔木林补助标准一致。所增加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营性毛竹林除外)的林权所有者,按每年每亩3元标准予以补偿。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生产补偿;林权属于国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管护经费。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四)商品林赎买。加大人工商品林赎买力度,逐步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修复区范围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调整为国有林,增加国家公园国有林比例。属地政府负责先行开展赎买意愿摸底调查及申报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商品林赎买资金。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五)地役权管理补偿。通过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在不改变林地权属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役权补偿机制和社区共管机制,推进国家公园范围内自然资源的统一高效管理,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从2020年起,对未进行赎买的非国有人工商品林和部分集体毛竹林实施地役权管理。所需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六)退茶还林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茶园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实施前已开垦的、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应按照国家公园规划要求,限期进行生态改造,做好茶山整治和复绿工作。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国家公园管理局要落实监管和保护责任,建立长效管控机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造林绿化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复绿责任主体。

责任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严格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流域生态环境,根据2017年修订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闽政〔2017〕30 号),武夷山国家公园涉及的武夷山市、建阳区、邵武市、光泽县应按辖区内国家公园的保护面积占比权重,将相应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全部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内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等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武夷山市、建阳区、邵武市、光泽县人民政府

(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对因国家公园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由属地政府会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属地政府负责解决安置所需土地,鼓励采取产业转移、就业培训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办法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所需安置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人民政府

(九)人文资源保护补助。加大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和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红色文化、闽越文化、朱子文化、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基地及茶文化、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人文资源的保护性补助。各级财政、文旅、住建等部门应通过相关资金渠道优先安排国家公园范围内的人文资源保护经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文旅厅、住建厅、文物局

(十)绿色产业发展与产业升级补助。引导社区居民走绿色发展之路,鼓励并支持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生态旅游业、特色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生产项目。各级财政、林业、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应通过相关资金渠道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财政厅、文旅厅、农业农村厅,南平市人民政府,武夷山市、建阳区、邵武市、光泽县人民政府

(十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补助。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切实改善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村庄生态和人居环境,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率超过90%,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80%,村庄建筑风貌得到有效管控。

1.支持国家公园涉及的7个行政村在2020年底前完成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由省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部门预算中给予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2.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积极支持新建或改造规模化水厂和供水管网,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水利厅支持解决。

3.按照“一革命四行动”要求,加快推进公厕建设、户厕改造、垃圾污水处理、家园清洁和农房整治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等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南平市和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2021年底前完成,所需资金从省级以上部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4.自2021年起,每年安排人居环境保护补助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国家公园内28个自然村的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护等支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部门预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建阳区、邵武市、光泽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把高质量建设武夷山国家公园作为我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作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稳步推进生态补偿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补偿政策和工作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抓细抓实具体补偿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资金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等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审计厅要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加强宣传引导。持续通过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加大国家公园理念宣传力度,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解读,做好教育培训,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基层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从“要我保护”向“我要保护”转变,更加自觉参与生态保护、支持生态补偿工作。

《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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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完善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武夷山生态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对照中央文件精神、总体方案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借鉴兄弟省的做法,结合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实际情况,共设定了11项生态补偿内容。具体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从2020年起,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在省定补偿标准(经济林和竹林每亩22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每亩23元)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增加补偿金2元,即2020年经济林和竹林24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5元,2021年经济林和竹林26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7元,2022年经济林和竹林28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9元。

(二)天然商品乔木林停伐管护补助。从2020年起,在省定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增加停伐管护补助2元,即2020年25元,2021年27元,2022年29元。2021年起,补助范围在乔木林的基础上,扩大到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补助标准与乔木林补助标准一致。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营性毛竹林除外)的林权所有者,按每年每亩3元标准予以补偿。

(四)商品林赎买。在开展赎买意愿摸底调查及申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修复区范围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调整为国有林。

(五)地役权管理补偿。从2020年起,对国家公园范围内部分集体毛竹林和未进行商品林赎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实施地役权管理。

(六)退茶还林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实施前已开垦的、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按照国家公园规划要求,限期进行生态改造,并优先安排造林绿化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复绿责任主体。

(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武夷山国家公园所涉及的市(县、区)按辖区内国家公园的保护面积占比权重,将相应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全部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对因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同时,鼓励采取产业转移、就业培训和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九)人文资源保护补助。加大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和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红色文化、闽越文化、朱子文化、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基地及茶文化、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人文资源的保护性补助,并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绿色产业发展与产业升级补助。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生态环保产业,指导、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业、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生产项目,并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补助。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率超过90%,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80%,村庄建筑风貌得到有效管控。对国家公园所涉行政村开展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新建或改造规模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公厕建设、户厕改造、垃圾污水处理、家园清洁和农房整治等,国家公园所涉自然村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护等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