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8-24   作者: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由于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已发生变化,以及近期国家和我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政策衔接与落实,现就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规定,从8月1日起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为此,原来为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从2013年起上收到省厅审核审批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仍按面积权限分别继续委托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即审核永久项目使用0.2公顷以下和审批临时项目使用2公顷以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的,仍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永久项目使用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和审批临时项目使用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的,仍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用地审批权限仍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政70号)执行。但考虑到部分基干林带未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林,从保护基干林带的角度出发,涉及使用(含永久、临时、内部)基干林带林地的,一律上收到省级以上审核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新区的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不变,仍按省政府授权执行。

    二、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

    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200号)取消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资质的限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为兼顾行政效率,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由资质单位或其他机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要求编制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厅将对该单位或机构出具和参与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不予采信,并提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我厅将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不予采信单位或机构的名单。

   (二)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以其他个人名义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应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要求,并保证编制质量。编制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并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质量低下、资料不全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转报林地申请材料。

   (三)为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和数据真实性,继续实行编制单位、人员与现场查验单位、人员的回避制度,即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单位、人员不得受托参与同一项目的现场查验。其中需省厅组织查验的项目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其它项目必须实行人员回避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

    三、抓紧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我厅制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采矿项目林地预审审查工作细则,经征求各地意见后已修改完善,可在“福建林政管理业务系统”QQ群(群号170177060)的共享文件中下载。请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省里规定的时限抓紧参照制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申报材料,统一服务指南及审查标准,实现全省同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同标准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公平公正。各地在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的过程中遇到各类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林政资源管理处联系,我厅将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审查工作细则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