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福建通报四起违反排污许可典型案例
2021-05-18   作者:冯云飞   来源:人民网

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近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许可证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让执法依据更明、边界更清、效率更高,切实减轻基层执法负担,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固定污染源执法将逐步转向以排污许可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督新体系,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

下一步,福建将以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指导督促企业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按规定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且废气无组织排放,立案查处

3月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泉宁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然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但其生产过程使用的醇溶型柔性凸版油墨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企业是否擅自降级管理呢?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福建泉宁塑胶有限公司环评显示,生产过程中醇溶性稀释剂现状用量为20吨/年,2020年醇溶性稀释剂单据显示其醇溶性稀释剂年实际使用量约为24.48吨。执法人员当即认真比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现附表中第十八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中明确印刷行业中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类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属无证排污。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重膜车间未密闭,门窗敞开,吹膜工段未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针对福建泉宁塑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罚款两万元

3月16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厦门欣志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喷涂加工项目的生产,虽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对废水、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针对厦门欣志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当日即予以立案,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两万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调处信访问题时发现企业涉嫌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移送公安机关

3月17日,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处环境信访问题时,发现漳州市凤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部分废水经东南侧围墙两个PVC管流出,经水泥涵洞流到厂区南侧围墙内污水收集井,通过污水收集井内PVC管外流至厂区南侧围墙外长富路检查井,最终排到外环境,涉嫌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监测报告显示,其厂区南侧围墙外检查井、厂区南侧污水排放口PVC管处、污水处理车间排放口PVC管处废水pH、总磷、悬浮物等指标均超标。

针对漳州市凤都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存在的违反《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法》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未上传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未建立台账,立案查处

3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阅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时,发现福建三祥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相关要求上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厂区内有大量积尘,颗粒物无组织扬散严重,生产过程中未开启喷淋降尘装置及雾炮车。

调查发现,福建三祥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的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福建三祥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