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均处罚金4000元。
2017年初,陈某伙同连某等人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太华镇魁城村某山场林木。同年9月,陈某、连某带林业局规划队设计人员对山场进行设计采伐,设计人员告知陈某、连某2人山场右下方及垵沟至小崙处一侧不在林权证范围内,且为天然林,不能对该天然林进行设计采伐。同年11月6日,陈某、连某在拿到采伐证之后,交代油锯手将山场范围内的杉木全部采伐,之后油锯手按照陈某、连某指明的界限对山场进行采伐。同月16日至17日,陈某等人以1020元/立方米的进阶价加工厂出售杉木4车约30立方米。
经鉴定,太华镇魁城村某山场越界采伐面积8.8亩,越界采伐蓄积43.8292立方米,出材量29.6285立方米。
另查明,陈某、连某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连某应退出的违法所得为30221.07元(29.6285立方米×1020元/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连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越界采伐“风墓”山场林木立木蓄积43.8292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系累犯,且二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