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多部门联合出台《厦门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规范》
2016-09-14   作者: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9月5日,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和市海洋渔业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厦门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分为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责任分工三个方面。按照《规范》要求,即日起,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在将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准出到进入厦门市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都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两种材料。此外,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安全可控、来源可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还应查验并留存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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