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户口后勿忘保障进城农民合法权益
2016-09-27   作者:   来源:农博网

   北京市日前正式发布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仅过去两年多时间,全国31个省份均已出台各自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农业户口,标志着在我国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二元户籍制度形式退出历史舞台。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是一项利在当下、功在千秋的重要改革,必将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让占到全国近半数的农村人口享受与现行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作用。

  在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之后,农民能享受什么样的利益?如何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有关各方应当充分重视和考虑的问题,并应在实践中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取消农业户口之后,要切实保障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关键是对进城农民的“两头”利益予以保护或保障。

  一是“后头”的利益,即进城农民在农村的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三种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要切实得到保护。

  我国自1958年开始按照相关规定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由此带来权益、保障和待遇的不同。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而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

  取消农业户口后,保障农民的既有权益不受影响,这是中央相关政策重要的出发点。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形势下,我们要尊重广大农民的自愿选择,不能强迫农民“进城”,不能强迫进城农民“交出”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权利。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在取消农业户口之后,要切实保障进城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这三种基本的合法权益。

  二是“前头”的利益,即进城农民在城镇生活应当享有与现行城镇居民同等的各种合法权益,要切实得到保障。

  取消农业户口后,“农民”变成“居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广大农民实现了长久以来的“城市梦”,可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及相应权利。

  北京、上海等地户籍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国务院的总体改革设计和各省份的具体改革方案,取消农业户口后,要通过各种具体政策措施,实现进城农民与现有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种服务或福利。只有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能让进城农民实现“市民梦”。

  要切实保障亿万进城农民“后头”和“前头”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浩大的历史工程,需要中央和各地政府统筹协调,深化各项改革,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配套政策。这包括就业、培训、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社保等方面制度与体制的改革政策,切实保障有意愿和有能力的农民能够进得来、留得住、易融合,可就业和培训,有住房或租房,孩子能够平等上学,能在医院看病,在城里养老,等等。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测算,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从未来几年看,全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加快,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其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工程投入大量的资金。

  户籍制度改革后,要顺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或进城农民变成新市民,需要解决庞大的资金缺口问题。事实上,大量进城农民变成城镇居民,除了一部分由其自身解决之外,很大比例的资金资源要靠各地政府开拓社会融资渠道,吸引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和投入,以最终解决城镇公共服务对进城农民和现有居民的全覆盖。这就需要各地政府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政府与民企合作,推广PPP项目,创新融资方式。

  在这一过程中,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或进城农民变成新市民的历史进程,开拓创新金融业务,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只有顺应这一历史趋势,积极参与和推动这一历史进程,才能形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与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的互动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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