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食盐 厦门两家企业被查
2022-04-11   作者:高金环 杨丹 朱丰   来源:台海网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盐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两家企业因销售行为不规范,被责令整改。

食杂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

在湖里街道后浦社的一家食杂店,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看店内食盐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是否在醒目的位置上标明“加碘”标识,“碘含量”是否符合我省标准要求。

执法人员认真核查食盐进货票据及供应商的资质,发现一款“淮盐”精制食用盐的供货商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根据规定,只有具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该经营户从非食盐定点批发处购置“淮盐”精制食用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公司违规销售外省“无碘盐”

在位于殿前高崎社的一家食品贸易公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仓库里有两款由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碘盐。对此,经营者称其主要向餐饮店供货,有些粤菜餐馆指定购买这种盐,所以才会进货。

“外省无碘盐不可以在本省销售。”检查人员指出,未加碘盐合理供应,关系群众身体健康,随意销售无碘盐,不利于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疾病危害政策的有效实施。经过公开遴选,我省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商为福建省盐业公司,期限至2027年底,经营者应从厦门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定点购买。

考虑到以上两户经营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食盐进行清点,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违规售卖食盐的行为进行整改。

据悉,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阵以待加强排查,如有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净化我市食盐市场,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违法购进食盐 没收并处罚款

食盐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查验食盐供应商的一照两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批发许可)。

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责任编辑:何菁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