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11-07   来源:寿宁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审批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如》(农经发〔2019〕6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任务清单的通知》(闽建村〔2021〕1号)等精神,结合全县试行后存在的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强化宅基地审批全程闭环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县内镇乡、村庄(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后本办法如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寿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分为8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建筑风貌管控原则。建房要对照七要素,设计方案要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

4.简政放权原则。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基本条件,不予批准用地建房申请的情形,以及农村妇女婚姻嫁娶后享受的权利。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及住宅建设管理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对申请农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对应位置签署意见。

3.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查后按照相关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4.施工放样。申请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

5.安全施工。村民建房的施工及房屋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申请验收的工作程序。

7.确权发证。房屋使用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明确规定了乡镇、村职责

1.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2.建立审查审核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审查审核机制,结合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3.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制度;

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

(五)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县内镇乡、村庄(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后本办法如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一户一宅”及宅基地面积规定;

2.农户申请宅基地的许可条件和限制条件;

3.农户申请需提供材料;

4.乡镇村组审查审批流程。

六、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二)“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即每户3人以下的为80平方米,每户4-5人的为100平方米,每户6人以上的为120平方米)。

(三)“四到场”制度

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四)建筑风貌“七要素”

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是否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