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2-05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关于定期调度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的函》(国环督察函〔2017〕42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7〕4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省局部海域超规划养殖、高密度养殖等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海水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编制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关键、立行立改,综合整治、落实落细,全面推进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要在2017年底前制定本辖区海水养殖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底3月底前完成县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修订和颁布实施,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修订和颁布实施;2019年6月底前,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平潭等地要彻底清退不符合规划的养殖设施。宁德市要在2020年底前彻底清退不符合规划的养殖设施。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海水养殖情况

  各地要组织力量,立即开展本辖区海水养殖情况摸底排查,认真核查禁养区、限养区和规划区外的养殖情况,准确把握高密度养殖区域,列出整治排查清单,明确逐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各地要以县为单元,必须在2018年1月底前上报海水养殖情况排查表和整治进度安排表。

  (二)编制完善海水养殖规划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和当地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或修编本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经专家评审后,由属地政府颁布实施。各地要按时上报海水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表。

  (三)清退整治不符合规划养殖

  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不符合规划养殖的清退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1.清退禁养区养殖。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禁养区养殖清退的具体实施方案,坚持立行立改,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的养殖清退工作,按时限要求,扎实推进禁养区的养殖退养、设施清除等工作。必须按时上报禁养区养殖清退工作进度表。

  2.整治规划区外养殖。规划区外养殖是指原有规划已经确定的“可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之外的养殖行为,其中部分区域既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又适合养殖生产的,可以重新进行养殖规划,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划区外养殖将一律清退。各地要按照海水养殖容量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要求,严格查实规划外养殖情况,制定养殖退养、设施清除、调整养殖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需要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必须按时上报规划区外养殖整治工作进度表。

  3.调减高密度养殖。各地要高度重视海水养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容量管理,督促高密度海水养殖区按规范调减养殖密度,合理布局养殖生产。制定调减本辖区海水养殖密度的整治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必须按时上报高密度养殖整治工作进度表。

  (四)加强养殖区生态环境监测

  各地要高度重视海水养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养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养殖区水环境监测,全面掌握海水养殖区域的水质变化情况,监视并清除养殖区漂浮垃圾。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要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海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为海水养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持续强化确权发证和执法查处

  各地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要求,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保障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进一步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指导沿海各地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开展常态化海水养殖执法。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海洋与渔业、海警、公安边防、海事等执法力量,开展海水养殖整治执法和巡查,制定执法巡查工作方案,量化目标责任,严厉查处禁养区养殖、高密度养殖和规划区外养殖等违规行为,防止“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海水养殖清退整治成效。必须按时上报海水养殖整治执法巡查情况表。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组。成立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整治落实工作组,负责统筹指导、跟踪分析、督查考核各地海水养殖整治落实工作。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叶建平 省海洋与渔业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张思荣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江毅海 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与质量监督处处长

  潘大清 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潘志敏 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海岛处处长

  赖晓暄 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副处长

  王友喜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苏跃中 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主任

  林竹明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黄种持 省水产研究所所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水产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的沟通协调、进度汇总、情况汇报等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抽调人员,成立海水养殖整治分地市督查工作组,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整改落实工作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协调相关事务,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地要把海水养殖排查情况和整治措施有机统一起来,制定实施的整治方案要具体化、可操作,明确各项整改内容的目标、任务、时限、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以“整治内容+任务清单”的形式,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形成条目,实行精准管理,做到明晰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连江县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17年底前报送省厅。

  (三)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各地要强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海水养殖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对整治排查的问题进行台账式管理,实行挂账督办、跟踪问责,落实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做到有部署安排、有督促检查、有考核评估、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四)鼓励转产转业。各地在实施海水养殖整治行动的过程中,要采取“有堵有疏”的方法,制定海水养殖渔民转产转业扶持措施,引导在禁养区、规划区外养殖的渔民积极调整、转变生产方式,鼓励开展符合规划的深水大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和开展水产品冷冻、加工、物流、销售等渔业二、三产业,支持养殖渔民转岗再就业培训,进一步拓宽渔民转产转业门路。

  (五)强化整改调度。沿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部署要求,将整改任务进展和落实情况,配套政策法规、制度标准、方案措施制定实施情况,督查督办和考核问责情况等,按照国家督察整改清单调度模板规范填报整改情况,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整改情况报送省厅,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

  为加强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连江县等渔业主管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厅。

  联系人:邱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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