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稿,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很重要,因为,新型合作社的作用,日益凸显。
近些年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社。这种新型合作社,同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合作社比较,有着重大的、本质性的区别。
现在的合作社,是真正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加入合作社,既没有上级的命令,也没有村干部的强迫,完全是农民的自愿行为。本质上,这些合作社的建立,完全是市场力量的作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有人愿意牵头成立合作社,是看到了农民的需要;农民愿意加入合作社,是看到了合作社有用,能够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现在的合作社,产权利益关系是很清楚的。加入合作社后,土地集中使用了,但是土地的承包权,还在原来的承包农户手中。合作社拿去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承包权。这不仅使得利益分配关系清楚,不会产生大锅饭,也使得退社变得十分容易——只要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就行了。
现在的合作社,一定是有重大技术升级的。如果成立了合作社,只是把三条半驴腿简单相加,那么虽然也能增加些合力,但却很有限。现在成立的合作社,是用拖拉机轮子,直接代替了驴腿,淘汰了驴腿。例如,湖南的一个稻谷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九代”服务,即,代育秧、代旋耕、代插秧、代管理、代植保、代收获、代烘干、代销售、代储藏。这些服务,都是高度现代化的:育秧,是工厂化的;插秧,是机械化的;植保喷药,是通过无人机进行的,等等。合作社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是由涉农企业牵头成立的,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我在湖南调研过的几个稻谷合作社,就分别由化肥农药企业、农机服务企业或者稻米加工企业,牵头成立的。建立合作社,直接扩大了经营规模,使得机械装备的购置使用,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在经济上变得可行。
现在的合作社,一定是能让农民有利可图的。现在,随着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或者妇女。他们做不了或者不想做繁重的农活儿,但是,又不想把土地出租给别人。于是,用土地经营权做股份,加入合作社,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农民获得合作社的服务,需要支付服务费;合作社承诺一个最低产量水平,超过的部分,按确定的比例分配。农民一算账,比起单纯的出租土地,这样获得的收入更多,何乐而不为?
当合作社提供全过程服务时,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产品的统一销售或者进行加工增值,就是必然的了。统一的生产资料购买,会获得价格上的优惠;统一的产品销售,可以获得价格上的加价;而直接把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更能够获得可观的增值。这些收益,都可以通过不同渠道,转化为农民的收益。
要实现这些,需要一个关键条件,这就是,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和管理团队。如果让农民自己去做,通常是不现实的;让农民自己去找人,也很困难。好在,在实践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非常强大,能够自发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合作社,很多都是由涉农企业牵头,发动建立起来的。他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并且长期为农民提供服务,有较好的互信关系。他们牵头成立合作社,很容易获得农民的响应,便于处理好各种关系。
这样的新型合作社,就某种意义上看,相当于全体农户社员们,合作起来,聘用了一个企业,来提供农民需要的各种服务。
这样的新型合作社,农民很是欢迎,主要是能获得很多好处,包括:第一,解决自家劳动力不足、技术不强、经营不善等问题。技术的事,作业的事,经营的事,全部托管给合作社,农民既省力,又省心。有人把这种方式,称作“托管”,是有道理的。不过,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合作社组织来进行的,是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更有稳定性、持续性和相互可靠性。此外,有些内容,也超出简单的托管关系,如“代储藏”和“代销售”。第二,带来更多的收入,通常比出租土地的收入更多。最主要的,是优质优价所带来的增收。据湖南一个合作社的数据,通过种植优质水稻,合作社高价收购,农民每亩可以增收200-400元。这种优质优价所起到的增收,远远超过传统的合作社分红所可能带来的收益。第三,如果合作社自己有加工设施,则加工增值的部分,农民也有可能获得分红。
这样的新型合作社,更受到中间商的高度欢迎。
记得多年前,在东北访问一个大豆榨油企业,我问企业负责人,他们如何联系种植大豆的农民。他语气自豪地说,搞订单农业,我们与10万户农民有订单关系。我问,如果农民不按照订单卖给你们,而是卖给别人,怎么办?他顿了几秒钟后,很干脆地回答,没有办法。没有哪个企业,会去与小农户打官司。
通过建立新型合作社,大大有助于发展订单农业。新型合作社,作为订单农业的乙方,一方面,能够按照订单农业甲方的要求,通过各种内部经营管理措施,进行较大规模的标准化、优质化生产;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有很好的履约率。
合作社在订单农业中,会获得很大好处:一是稳定的销售渠道,二是优质优价的保证。
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小农户规模,不可能发生大的变化。哪怕是把现在农户的数量减少一半,平均每户的耕地面积增加一倍,也仍然仅仅相当于欧盟农场规模的几十分之一,北美农场的几百分之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潜在矛盾,将长期存在。
而新型合作社,可以上接中间商的订单合同,下连成百上千的小农户,通过现代化的生产服务,很好地实现规格化、标准化的生产,提供出高品质的大批量农产品。这样,就把在地权关系上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变成了在地域上接壤连片的大生产,进而可以更好地满足“大市场”的要求。
新型合作社,既能够帮助农民生产者,也能够帮助中间商,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加工企业,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组织创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