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105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经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评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符合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品牌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适当向粮食类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服务主体倾斜。
(三)注重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扶持辐射带动面广、带动小农户发展对促进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尤其是参与精准扶贫的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二)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
(三)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四)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五)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型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六)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同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查询不存在失信记录并通过我省工商红盾网查询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七)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农机、植保类专业合作社、渔业捕捞类专业合作社和林木种植、用材林生产等林业类专业合作社可不提供“三品一标”证明。
(八)为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列入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省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推荐,评审推荐名单分别征求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环保局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评审初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厅在福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各设区市在名额分配数外要备选2—3个经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名额分配
2018年全省拟评选150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设区市分配到县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类专业合作社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粮食类和农机服务型合作社。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 分配数量(个) | 其中: | |||||
农业(含农机) | 林 业 | 海洋与渔业 | 供销 | ||||
粮食类 | 粮食类 | ||||||
福州市 | 8 | 5 | 1 | 1 | 1 | 1 | 0 |
厦门市 | 4 | 3 | 1 | 0 | 1 | 0 | 0 |
莆田市 | 6 | 4 | 1 | 1 | 1 | 0 | 0 |
三明市 | 24 | 15 | 4 | 6 | 1 | 2 | 0 |
泉州市 | 22 | 13 | 3 | 4 | 2 | 3 | 1 |
漳州市 | 12 | 8 | 2 | 1 | 1 | 2 | 0 |
南平市 | 25 | 14 | 3 | 5 | 1 | 5 | 2 |
宁德市 | 23 | 15 | 4 | 3 | 3 | 2 | 0 |
龙岩市 | 26 | 16 | 4 | 4 | 1 | 5 | 1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150 | 93 | 23 | 25 | 12 | 20 | 4 |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成员名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2.成员账户复印件。
3.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4.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5.畜牧业类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6.2016年、2017年专业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7.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
8.专业合作社信用报告。
9.县级林业、渔业部门出具的无“三品一标”说明函。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除提供以上1-6、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场所图片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级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和评定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七、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
联系人:郑 佳; 电话:0591-87856097;
电子信箱:julie_1226@126.com
2.省财政厅
联系人:陈 立;电话:0591-87097660
附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格式)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