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立法难题待解
2019-03-21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农村金融一直被认为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在立法层面,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此后,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到“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今年2月,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提到,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虽然政策层面一再提及,不过经梳理发现,农村金融立法目前仍然停留在论证阶段。为何农村金融立法迟迟难以落地?带着这一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农村金融时报》向多位代表委员寻求了他们的看法。

涉及领域多 难在定范围

谈及农村金融立法工作推进缓慢的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联社党委书记赵应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很多,十分复杂,需要厘清彼此之间的关系,同时,推进农村金融立法,仍需要一些基础性法律框架的支撑。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立法涉及的部门也很多,因为内容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这都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看来,广大的农村地区,既有商业性金融,也有政策性金融,还包括农业、农村、农民各方面的情况,范围很广。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首先需要界定农村金融的范围,不然立法的角度很难去操作。

对于农村金融的范围如何界定这一问题,注意到,之前曾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农村金融立法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农业金融法”,而应当明确将立法对象确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全要素、多领域金融供给、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及相关权益保护。

对此,赵应云也认为:“农村金融立法应该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都包含进去。同时,要明确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责任,也要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打破城乡边界 突出普惠

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现状出台法律予以支持和保障十分重要。不过,徐诺金认为,城乡边界没必要划分如此严格,城市里那些金融服务无法覆盖的人群同样值得关注。为更好满足各阶层人民群众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他建议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

事实上,去年全国两会,徐诺金就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的议案》。今年全国两会,他再次把这一议案带到北京,还专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建议稿),明确提出了立法目的、普惠金融界定、普惠金融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据徐诺金介绍,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供给者则是指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等。

可以看到,在徐诺金的设想中,城乡金融服务的边界被打破,金融机构的性质也不做限定,只要从事普惠金融服务都适用于此。

徐诺金认为,当前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部门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以追求效率为核心,较难兼顾公平。在利润考核的指挥棒下,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动力不足、效果不佳,成为瓶颈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普惠金融权责不明晰,无法形成“几家抬”局面,不利于引导、激励、监督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这部法律,既应包含对需求方,也就是一般民众的权利义务相关规定,也要对供给方,也就是银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 徐诺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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