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6月1日实施
2019-04-17   作者:黄如飞 苏益纯   来源:福建日报

日前,漳州市人大制定的《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临时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临时搭建、堆放期限届满之日恢复原状。

此外,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加密清淤频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排水管网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市区内河前设置截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规定还明确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擅自砍伐树木;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违法排放污水;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画或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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