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药管理执法普法直播
2019-08-09   来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8月6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方光文副局长及相关处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参加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先锋944福州新闻广播联合主办的福州市大型全媒体直播系列节目《我执法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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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作物稳产高产至关重要。但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存在农药滥用、乱用现象,产生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作物药害、环境污染等问题。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的好坏,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总要求所包含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农药这个投入品监管,对于实施乡村的振兴战略,促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意义十分重大。

  节目中,方光文副局长、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主任杨必茂、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咪亚,共同在直播间为公众解读《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违法案例、农民购买农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买到疑似假农药的投诉方法,并详细解答听众热线问题。与此同时,还插播闽侯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县农资公司开展的“农药经营环节监督”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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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方光文

  本期节目让执法普法的过程变得生动、互动,让法律从“纸上的法”变为老百姓“现实生活中的法”,促进执法者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促进执法相对人和广大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共同构建规范管理的农资经营环境。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主任杨必茂   福州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咪亚  

  问:农业执法依据法律法规日常是如何对农药进行监管的?

  答:农业执法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要求,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对农药的日常监管。今天我们将在这里开展“农药经营环节监督”的日常执法检查。根据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我们将检查农药经营者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要求,查看抽查到的农药产品是否与农药登记证上表述一致,有否存在采购、销售假劣农药;检查农药采购、销售台账或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有否纳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有否配合回收农药废弃物。  

  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我国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有何要求?

  答:《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后,相应出台了5个配套法规,其中就包含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这两个法规对农药生产和经营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问: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答: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对农药经营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问:刚刚在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药的标签,这个标签是不是很像我们给药品配的说明书呢?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即《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管理,对保障农药安全使用意义重大。特别是新增加的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码的应用推广意义重大。今后每个独立农药产品将实现“一瓶一码”,使得每个农药产品都有唯一性。一方面,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管理,为农药市场监管过程查处的问题产品提供有利证据,防止农药生产企业拒不承认等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限制假冒产品的市场流通能力,维护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多方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简单来讲就是:没有标签,管理者无法通过三证查询该产品的来源渠道,使用者不知道该产品的具体内含物,不知道如何使用,若使用错误,容易引起药害发生,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若过量使用则可能造成农残超标,使用量不够则治疗效果不理想。 

  相关案例:2017年12月13日下午,我市某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其辖区的某农药经营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标称生产厂家为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名称为“40%福·福锌可湿性粉剂”19袋。执法人员认真检查其标签,发现其标注安全间隔期为7天,而农业部登记备案的标签其安全间隔期为14天,且该产品标签扩大了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性能用途。故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当事人涉嫌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  

  问:农药如果没有使用完或卖完,过期之后属于有毒有害垃圾,后续的回收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其处置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使用者若购买的少量农药因没有使用而过期了,可以上交销售单位来统一处理。若是经营者,对过期农药可以自行送往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也可以退回生产厂家处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土壤和水源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农药管理条例》也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否则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使用者,必须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问:农民购买农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

  (一)要到合法的农药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二)不要购买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三)要注意所购买农药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四)要正确选购农药。先弄清造成作物为害的虫、病、草、鼠害等是哪一类、哪一种,再确定需要购买哪种农药。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请教当地农业植保技术人员。

  (五)购买农药后,一定要向经销商索要正式发票,如果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就有追究经销商责任的证据。

  问:买到疑似假农药的投诉方法

  答:可以拨打12316农业投诉电话,或者各县区公布的农业执法热线,福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投诉电话为83811803.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