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须满足哪些资格条件?
2019-08-20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释义】成员的资格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其成员资格应当是开放的,对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规定得较为宽松,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他组织。具体规定是:

1.关于自然人成员,本条规定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的要求,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对自然人法定条件的要求,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规定须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即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并非任何法人及有关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加入合作社,只有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才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符合上述规定的成员资格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二是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本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本社的章程,是指对本社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三是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这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新申请加入的情况。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除了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外,如果合作社章程对加入合作社的程序还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才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上述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