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构成比例是多少才合法
2019-08-21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释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比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吸收一定比例的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参加合作社,对合作社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但同时也要防止合作社被工商资本或大户控制,使农民成员在价格和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上没有发言权和决策参与权,侵害农民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的构成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的数量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后,应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而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里讲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定在“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