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依据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一)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任何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二)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也就是说,如果成员不将产品卖给合作社或成员不从合作社购买所需农资,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没有效益成员就无法分享盈余,可以说成员的积极参与与合作社的效益密切相关,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的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查阅本社的相关资料,了解本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合作社的运营。本次修订增加了成员有权查阅本社“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因此,成员查阅本社的财务审计报告也是成员应享有的权利。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成员享有的权利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可由合作社的章程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