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2019-08-28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规定的成员资格终止,包括成员主动退社和被除名退社两种情形而形成的资格终止。本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主动退社和被除名退社成员的资格终止时间均规定为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每年的12月底为会计年度终了时间,而某个成员要求退社的申请是在年中提出的,或者被除名决议是在年中通过的,那么退社申请或被除名就与会计年度存在时间差,年中至年底这期间要求退社的或者被除名的成员,其成员资格还未被取消,其与合作社所签订的合同,按照本条规定还要继续履行。但是,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格终止的成员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释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格终止的成员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成员资格终止包括成员主动退社和被动退社(除名)两种情况,无论是主动退社还是被动退社,一旦成员资格被终止,就应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其与合作社的财产关系。

一、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根据本法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藉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会计户。它全面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成员的份额、捐赠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和分配给成员的剩余盈余。在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格终止的成员财产关系时,以成员资格终止时的合作社财产状况为准,即以会计年度终了时为准。

二、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分享盈余的同时,还要承担亏损的义务,这也是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但是,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仅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其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不超过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