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长制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019-09-24   来源:福州日报

23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5个章节,共24条。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据悉,本省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

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各级河长应当向上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本省湖长制工作参照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