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和决议方法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但由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多、分布较广,难以保证全体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充分考虑到既要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效率,又要确保成员大会充分代表全体成员的意志,履行权力机构的职责,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成员大会对不同决议事项的不同决议方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l.一般决议方法。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我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特殊决议方法。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则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了进一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本款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比如,章程可以规定: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