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度应当召开几次?
2019-10-11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的召开次数和召开情形的规定。

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本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儿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2.临时会议。在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则有必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本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生产经营的方针和重要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决定,所有成员平等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的表决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时,应当担负监督职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认为应当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的,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条规定赋予章程规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