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聘任人员的规定。
一、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本法并未强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经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在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繁重,仅靠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无法承担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辅助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进行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工作。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聘任的人员,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为保证理事长或理事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理事的作用,以此赋予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上的权力,本款还规定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是否兼任经理,需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胜任经理职务,则可以兼任经理,并经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的授权履行经理职责。本款同时规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聘任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也可以使用专门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服务。本款还规定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指协助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本条规定赋予了经理用人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来自于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权。是否聘任其他人员,应当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情况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而定。
二、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对经理职责范围的界定。经理,是在理事长或者事会的领导应当在章程中对理的职责范围予以原则性界定。同时,经理也可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申请必要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