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理事会或理事长是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负责人,应就方案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对合作社负责。理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直接负责上述资料的制作即由经理直接领导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方案和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供成员查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成员自愿联合,为合理分配资源、节约成本、发展产业化经营联合在一起,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不仅是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也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都享有表决权,是共同管理的主体,但是由于分工不同,有些业务活动只能由专门的人员负责。一般而言,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的业务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但是普通成员应当享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所有成员都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根据本条规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首先,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方案和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方案和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方案和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方案和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方案和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