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如何提取?成员是否有份?
2019-11-19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也可称作储备金、公共积累资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盈余中积存的资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

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也就是说,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对公司制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而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取公积金,这取决于章程规定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策。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用途

用途主要有三种:一是弥补损。由于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常经营和运转。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防备未来的亏损,有利于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此时,公积金在成员账户中不体现在公积金份额上,而是反映在成员的出资额上。

三、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服务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的,合作社本身并不是公积金的所有者。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举例说明:假设有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出资2万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时五人对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比例都是20%。假设当年五位成员分别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其交易量比例是4:3:2:0.5:0.5。合作社对外的销售价格是12元每公斤,为扣除运输、贮藏等环节的费用,合作社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每公斤合作社留下了2元钱。这样由于共同销售1000公斤合作社就获得了2000元的购销差价。如果年终核算时各种费用合计为1000元,当年就会产生1000元的盈余。由于五位成员的出资是相同的因此对于这1000元盈余的贡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与合作社的不同的交易量上。(1)如果鼓励成员多与合作社交易,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做出的贡献大,在分配公积金时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以体现各自贡献,那么成员张获得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40%,为400元。(2)如果鼓励成员多出资,合作社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定完全按成员出资为标准分配公积金,成员张获得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20%,为200元。(3)如果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定以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分配盈余,比如各占50%,则成员张由于出资20000元,获得的公积金量化金额为1000元×50%×20%=100元,由于400公斤的交易量获得的公积金量化金额为1000元×50%×20%=200元,其一共分得300元。(4)如果单纯按成员数量平均量化,则五位成员将分别获得20%的量化额,为200元。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