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成员账户记载内容的规定。
一、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其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党合作社需要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在合作社因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亏损和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而确定。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为附加表决权的分配提供依据。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确定其退社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
二、成员账户记载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成员的出资额。这里的出资额既包括成员开始加入合作社时认缴的出资,也包括其后续追加的出资。需要注意的是,成员出资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由章程规定的义务。这与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作为法定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并不是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允许不出资成员入社,也是目前我国农民缺乏资金情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二是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公积金份额是定期变动的,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后,应当及时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积金除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外,还可以转为成员出资,如果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则应当记载在成员的出资额项下,在公积金份额上不再重复记载。三是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交易量(额)是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量化、行使附加表决权等的重要依据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对交易量(额)进行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