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方式
一是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一个合作社依法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合作社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后原合作社的法人资格消灭,原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注登记;分立后的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需说明的是,分立后的合作社要符合合作社设立的法定条件。二是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原合作社保留,但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另外成立一个新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原有合作社由于发生财产分割等情况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新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无论原合作社办理变更登记还是派生的新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都应符合合作社成立的法定条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一是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据本法的规定作出分立决议。二是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分立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是签订分立协议。四是进行财产分割。包括对合作社债权、债务的分割。五是办理合作社分立登记。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求偿还债务,被清求的一方不得拒绝。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