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对于公告义务和债权申报有何规定?
2019-12-03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清算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清算组公告义务和债权申报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清算时,由清算组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有关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自己的债权

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本条对清算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期限和方式作了限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对于不明确的债权人或者不知道具体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由于难以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则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二、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具体来说,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应当逐一查实审核,并作出准确翔实的登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清算组不能对个别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如果清算组在此期间对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这是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