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时,债务问题应如何处理?
2019-12-05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清算方案及破产的规定。

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合作社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方案的实施必须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后,再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事关其成员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有权宣告合作社破产的机关为人民法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还债,合作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管并负责处理该合作社的破产事宜。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