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气候干燥,风多且猛,乡亲们农事用火、祭祀用火、林业生产用火多,极易引发重大火灾事故。一个不小心烧掉2公顷林地即可构成失火罪,乡亲们在春耕农作时务必小心小心再小心,规范使用农具,在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一切用火。
一、违法捕猎引发森林火灾
2013年12月底,斜滩镇村民王某擅自在家里安装捕猎野猪的电机,并私拉一条电线到寿宁县斜滩镇石井村“牛垱下”山场用于捕猎野猪。2014年1月1日20时许,王某将电机开启通电,10分钟后,因其所拉电线短路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后,被告人王某参与扑火。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133亩,造成经济损失39100元。案发后,王某支付扑火费用,缴纳造林押金,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二、违规烧田地野草引发森林火灾
2015年2月8日9时许,南阳镇村民张某携带锄头、柴刀、水桶等工具前往寿宁县南阳镇龟岭村蛇岗仔山场自家责任田,用柴刀和锄头将田埂上的杂草清理后堆在一起,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上坵荒田, 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后,张某参与扑火。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249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590元。案发后,张某支付扑火费用,赔偿部分受害人损失,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3月1日14时30分许,武曲镇村民曾某因养羊及种田需要,到梅洋村土堆自然村山场内“宗江”田中烧荒草,因风势过大,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后,曾某参与扑火。经鉴定,烧毁有林地面积96亩,灌木林地38亩,经济损失人民币9890元。案发后,曾某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曾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清明祭祀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4月9日下午13时许,鳌阳镇村民何某等人到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胡家山自然村“水档口”山场扫墓,期间何某用随身的打火机点燃“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何某参与扑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91亩,损失有林地面积194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909元。案发后,何某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先后取得大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缴纳造林押金。何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