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09-10   作者: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为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等,及时回应群众所盼、所急、所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福建省民政厅日前对上述通知作了相关政策解读。《通知》着重就以下几方面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和重点对象“单人保”。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人均收入(含扣除刚性支出后)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以内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2倍以内。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9月底前,将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由36%~42%提高到42%~48%,继续统筹推进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适度提高补助水平。

健全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民政与扶贫、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定期对接扶贫部门返贫监测机制排查认定的监测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失业登记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及时核实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其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街道)初审同意个人申请的,上报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对其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予以核对;经核对确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公示后,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落实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政策。动态掌握并妥善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应收尽收、应养尽养,确保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及以上。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明确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上门探访1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个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供养服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或及时与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沟通,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的进行调整。

落实“延保渐退”机制。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死亡、骗保等特殊情况外,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律给予12个月渐退期,助其稳定脱贫;其他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6-12月的渐退期。

同时,《通知》还提到要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效能。2020年50%以上县(市、区)开展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