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等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规明确,在银行卡被盗刷事实清晰之下,发生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以及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是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的。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同时,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持续增多。
针对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等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卡被盗刷是谁的责任?
“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其中,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银行卡规定》对盗刷事实的认定、各主体举证以及责任的认定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并采取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在银行卡被盗刷事实清晰之下,发生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以及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是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的。不过,在此之前还要厘清各主体的责任及举证等方面的问题。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婷婷认为,《银行卡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银行卡盗刷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充分考虑到持卡人的减损义务及过错责任、避免重复受偿以及防止信用卡透支后恶意逃废债等现象,设定了专门规则,体现出对各方权利的均衡保护。
调整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
“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民二庭负责人在解释信用卡纠纷案常见背景时说。
该负责人表示,这类现象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
在审判实务中,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时常出现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发卡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
因此,《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该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借款人在金融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在贷款产品介绍中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然而,名义利率并非真实的年化利率,不少借款机构对贷款成本并未“明码标价”。
今年3月底,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同样,2020年9月更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新增了“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要求。此次《银行卡规定》与前述相关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在实际判决中,今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张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