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 多名村民被罚
2021-12-14   来源:泉州晚报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野外风大,违规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泉州市气象台为此发布提醒注意野外用火安全,安溪也在近期连续发布两份森林防火《禁火令》。不过,仍有个别群众违规野外用火,最终被处罚。

案例 无视禁火令 村民被罚款

12月5日11时30分,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大埔角落村民吴某顺在禁火令期间违规野外用火,被正在巡查的护林员发现。剑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随后将当事人吴某顺交由剑斗派出所处置。派出所依法给予吴某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并责令其在派出所学习禁火令、森林防火等相关知识。

12月5日,珠塔村郭某清理门口落叶图省事就地烧树叶;12月6日,山后村李某、刘某为省事在农田烧荒草;12月7日,内灶村陈某在农田烧田埂草;12月8日,西兴村林某在田里种菜为省工烧杂草;12月8日,美岭村肖某在田里烧地瓜梗。在安溪县龙涓乡,也有个别群众不遵守《禁火令》,非法野外用火,给该乡的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几名村民都被口头警告并被曝光。

据介绍,近期安溪县天气以多云为主,降水偏少,湿度较低,森林防火等级较高。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自今年11月26日以来,安溪县人民政府连续发布2份森林防火《禁火令》(禁火时段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全县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上山入林,违者将依法依规严惩。

提醒 犯失火罪 将被判刑

林业部门提醒,森林防火无小事,市民应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的“情节较轻”: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