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建设方案的批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促进乡村振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建设发展坚持公益性为主、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一)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1.交易服务机构。依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承办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
2.交易服务场所。在交易中心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受理思明区、湖里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由交易中心派驻专职人员负责该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与报送、组织进场交易及对镇(街)工作的指导等任务。
3.信息服务平台。由交易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搭建工作,建立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市、区、镇(街)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公开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网络竞价交易。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涉农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站)通过电子公开显示屏等方式同步发布交易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延伸至村(居)服务场所。
(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1.明确交易品种及范围。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8)农业碳汇。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改变及废物利用,包括茶园、灌木、草地、绿化植物种植、畜牧养殖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碳汇。
(9)其他。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未限制的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标的额。我市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1)耕地、林地、四荒地、坑塘水面,以及围垦等土地类资源流转5亩(含)以上的,或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
(2)经营性资产及权益,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年收入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经营性资产及权益流转期限2年(含)以上的。
(3)单宗或批量货物和服务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
3.拓宽交易平台服务内容。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供应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布农机、种子、农药、农技、农产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融资、担保等服务的供求信息,逐步建成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平台。依托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业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工作,推动农业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
4.发挥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纪机构(人),为权利人提供委托申请、组织实地踏勘、核实标的物信息、代理交易等居间业务,促成交易。视业务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1.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2.明确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应按照《福建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2023〕3号)规定的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程序进行。各类交易品种另有规定交易程序的,从其规定。
3.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4.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推动。从文件实施之日起,我市各区农村集体资产符合进场流转和交易条件的,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流转交易。力争到2023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市、区、镇(街)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有序运行。
(二)完善提升。视业务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适时推进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或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农业农村、金圆集团、财政、资规、建设、水利、海洋发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各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加强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扶持引导。市、区财政应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各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服务窗口,承担辖区农村产权服务窗口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有关经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涉及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资源规划等部门的职权范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鼓励、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