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3日批准了《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法规明确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涉及一级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明确,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法规明确,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经依法认定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