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建设又迎重磅利好政策,农民可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
2018-05-10   作者: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最新一版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这一版《管理办法》是对2006年版本进行的一次修订。新修订《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那么,新修订《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农民有哪些关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哪些实惠与福利?一起来了解。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

一直以来,发挥好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主体作用,是保障农村公路发展的前提。

新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道建设的责任,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

同时,新修订《管理办法》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路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规划是引导农村公路科学发展的方向标。这次修订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融合。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资金是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新修订《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设计

新修订《管理办法》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在设计上要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关于农村公路质量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推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施工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具有总体规模大、单体工程小、项目分散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在充分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管理办法》提出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加强行业监督。

强化“七公开”制度,要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结语

“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表示,新修订《管理办法》的出台与2015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形成了姊妹篇。


它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为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让农民群众享受便捷、安全、高效的交通服务条件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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