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日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调整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重点增加 “采砂活动对河床及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力保障全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强化采砂过程管理,强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此外,《办法》明确违法采砂责任追究,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渣,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未按照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等五种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