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黄某某和佘某某不仅被判处刑罚,还得“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6月4日,在各方监督下,他们将4万余尾黑鲷鱼苗放流到泉州后渚码头水域。
鱼苗放流到泉州后渚码头水域
据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18年7月26日,在福建省伏季休渔期内,黄某某驾驶“三无”钢质船舶,从晋江市东石镇石菌码头出海,窜至晋江市围头湾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拖网捕捞作业,非法捕获九节虾、红壳虾、扁嘴鱼、红肚鱼、杂鱼等50余公斤。他在返航时,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同年9月18日,在石狮市永宁附近海域的禁渔区,佘某某雇佣船长、水手驾船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拖网捕捞作业,非法捕捞龙头鱼、红虾、杂鱼等8公斤,后被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查获。
日前,经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6个月。除此之外,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他们还得“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
6月4日下午,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农村农业部门等单位组织开展非法捕捞案件“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督促黄某某和佘某某,将价值2万元的4万余尾黑鲷鱼苗放流泉州后渚码头水域。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主要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同时也让涉案人员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中受到法治的洗礼,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丰泽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该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运用,紧盯辖区“山河湖海”“花草树木”,结合涉案生态破坏问题,先后发出检察建议8份,实施开展了“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十余件,严防“绿水青山”变成不法分子的“金山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