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老人养老的若干思考
2020-05-26   作者:许国兴   来源:中国福建三农网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老龄化的急剧到来,广大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传承中国几千年的养老方式正日益受到现实的侵蚀和挑战,农村老人养老思想和养老方式亟需较大的转变

一、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难于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村老人养老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伴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转型,特别是工业文明的到来,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断下降。首先,老人丧失了家庭主要财产的掌控地位。中国古代是农耕社会,田地、山林、房产是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而且是私有的,主要掌握在家中老人手上,然后父死子继。此外,古代社会没有计划生育,老人一般都拥有众多子女。因此,在农耕社会,老人养老既有物质产权上的保障,在情感上,众多子女媳妇大多竞相讨好,以期多分到老人的财产。人类自进入工业文明社会以来,农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不断下跌态势,人口和就业往城市集聚,经济中心往城市转移,农村的田地、山林、房产在家庭经济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田地、山林、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没有私有化,始终掌握在公有制组织中。老人失去了家庭主要财产的掌控权,儿子媳妇对老人失去了物质上的依赖,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随之速降。其次,相比古代,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力度下降。中国古代提倡“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坚持“以孝治天下”,并从法律上严格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历代王朝始终把忤逆不孝列为十恶不赦的重罪之列,并把除名、取消财产继承权作为老人处罚不孝子孙的专有权利。但近现代以来,随之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已取消忤逆不孝的罪名,代之的是认定模糊、处罚轻微的遗弃罪。法律保障子女敬孝老人、赡养老人力度降低了。

家庭少子化,导致赡养义务人数显著减少和赡养义务人负担加重。长期的计划生育,少子化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常态。当前,我国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步入退休的年龄。他们的子女大多为1个至2个,这些子女平均每1个人要赡养1甚至2个以上的老人同时,他们还要抚育自己的后代,可谓是不堪重负。

农村家庭经济依然薄弱。时至今日,相比城市,农村依然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在家务农多为老年人,收入微薄。青壮农民们大多进城当农民工,他们收入少,收入不稳定,又有抚育后代重担。有的为了在城市安家,在城市里购房,背负很重的还贷压力。他们往往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很难有充足的收入尽赡养父母职责。此外,当前农村男女比例失调,许多女孩相亲的前提条件是男方必须在城市里有购买房子。许多家庭为了儿子娶媳妇被迫在城里买房子而负债累累。

媳妇不孝公婆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女人在家庭、在社会的地位不断提高,男女平等是当代社会的主流,妻子在家庭经济开支上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权利。妻子若反对丈夫尽赡养职责,丈夫很难独立行事。媳妇与公婆之间是拟制血亲,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一旦发生矛盾双方均不能迁就退让。日积月累,媳妇与公婆之间关系密切的很少。因此,很多媳妇反对丈夫尽赡养父母职责。导致农村许多经济状况还很不错的家庭,儿媳不孝,老人住破房子,吃不好、穿不好,有病得不到医治。

“孝下不孝上”的现象在农村日益凸显。绝大多数既为人子女又为人父母者,把抚育自己的后代排在第一位,把赡养父母排在第二位,甚至出现对儿孙厚爱有加,而把父母弃之不顾情况,即普遍存在“孝下不孝上”的现象。这种现象虽说有悖道德伦理、有违公序良俗,但却符合人的本性。我国长期的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传统的重男轻女生育偏好造成当前农村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娶妻难、娶妻贵已成为农村普遍现象,农村的适婚女青年已然成为金贵的代名词。年轻媳妇在家庭中地位陡然升高。公婆为了儿子的婚姻稳固也大多迁就媳妇,生怕媳妇离家出走、提出离婚或与人私奔。同时,由于城市比农村各方面条件更加优越,年轻媳妇作为母亲,大多希望自己的子女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就学。这些都需要物质条件的支撑。对此,丈夫往往无力抗拒妻子的“合理”要求,把有限的家庭收入尽量倾斜到城市购房、子女上学上来,花费子女的“幸福”上,加剧农村“孝下不孝上”的行为。

老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儿女承担赡养职责有许多现实障碍。首先是老人心里上的障碍。关爱子孙是人的天性,大部分的老人宁愿自己受穷受苦,也要给子女留足脸面,不愿意与子女对簿公堂,让家丑外扬,让子女饱受他人指责。其次,赢了官司丢了亲情,对老人也是残酷的折磨。老人需要子女生活上的照应、疾病上的护理、情感上的慰藉。若子女与老人关系恶化,情感、贴心等非物质的东西,老人就很难得到。

二、关于农村养老的几点建议

政府要积极担负起农村老人的基本养老职责——大幅提高农村老人基础性养老金。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基础性养老金是很低的,以福建莆田为例,政府每月对农村老人发放的基础性养老金从2011年55元开始,虽逐年有所提高,但增长缓慢,截止2020年也只有区区的138元。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金制度,但受益面相当窄,保障金也只有每月300多元。2019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万美元,即将步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参照国际先进文明国家惯例,政府应当勇于担当老人的基本养老之责,让广大操劳一生、穷苦一生的老人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活的幸福有尊严。为此,建议政府大幅提高农村老人基础性养老金。如6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每月发放养老金500元,65岁以上的800元,70岁以上1000元。以后有条件了,再逐年增加。

慈善界要积极助力农村养老——聚焦普惠养老慈善事业。所谓普惠养老,即对没有退休金的农村老人,不分贫富贵贱,只要达到一定年龄,就给予一视同仁的资助。农村养老工作不应当由政府统揽包办,社会也应当积极参与过来,甚至成为各类慈善事业中的首善事业。建议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可通过村委会,掌握该村、该村民小组没有退休金的老人情况和他们的社会保障卡卡号,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资助款打到老人的社会保障卡上。各爱心人士、爱心组织能力有大小,资助金额、资助频率(年限)也不同,但作为真正的慈善事业,众人拾柴火焰高,涓涓细流可汇集成河。社会各界也不应该对爱心人士的慈善工作进行苛求和道德绑架。相比政府的法定养老,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用私财来做普惠养老慈善工作有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爱心的传递、激发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风气;二是有利于受助老人的赡养义务人的感恩社会、反思自己,积极履行赡养职责。

村委会、村民组在分配集体财产收益上要注重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在我国,公有制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许多村、村民小组均有集体性的财产收入。建议村、组在分配集体财产上要注意甚至侧重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直接将款项打到老人的社会保障卡上。面对逐年攀升的新农合参保费用,有条件的村、组,可由村财、组财支付老人的参保费用。

农村老人要切实提高自我养老的意识。对农村老人而言,养儿防老已经是过时观念,老人要有自我养老的意识,如,面对大额的拆迁补偿款,老人要留部分款项用于自身养老。面对家庭购买或拆迁安置的多套房子,老人切不可将所有的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应给自己晚年居住和养老留条后路。

赡养义务人除尽赡养职责外,要注意帮助老人构筑养老安全的“防火墙”。一是防止上当受骗。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传统的以高利高息为诱饵的集资诈骗外,各类新型诈骗也层出不穷,有的还专门针对文化程度低、社会信息不灵的农村老人。为此,年轻的子女要帮助年迈的父母增强反诈骗的意识,提高诈骗鉴别力,防止老人的养老积蓄被骗走、被骗光。二是预防重大疾病。帮助老人提高疾病防范意识,按时交纳新农合参保费用,若有能力,帮助老人购买一些商业医疗保险。三是免受连带责任追究。提醒老人尽可能不要为亲戚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尽可能不要用老人的产权证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是避免涉足高风险经济领域。在理财上,老年人应以稳妥为主,尽可能不要涉足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等等。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