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发布了宁德市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共十个,以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
今年,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深化“执法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主动作为,积极查办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有规范查办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下泄流量执行不到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有通过优化执法方式,使用双随机抽查、非现场执法等手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还有应用审慎原则,适用首违不罚,展现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案例。
下面,让我们看看典型案例具体都是哪些,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案例,有怎样的法律解释?
部分典型案例
认真履职“疫”不容辞 严格守好抗疫防线
寿宁县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下午5时许,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寿宁县某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建有1台破碎机、1台沥干机、1个清洗池等设施,从事塑料、玻璃制品破碎。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破碎机出料口堆放有破碎后的输液器、塑料药瓶等塑料碎片,破碎机传送带和破碎机下方散落有注射器针筒和输液器断管,生产车间北侧围墙堆放有约140袋破碎后的塑料产品。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约1公里处荒地发现一无防渗深坑,深坑内倾倒有大量废玻璃安瓿、玻璃药瓶。综合现场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为保障案件调查取证准确、全面和深入,寿宁生态环境局当晚即商请寿宁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6月8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塑料药瓶及包装袋、破碎后的塑料及包装袋等先行登记保存,经过磅称重,总净重10.780吨。6月13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公司贮存、处置和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等规定,某再生利用(寿宁)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月24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完成初步调查取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寿宁县公安局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一是深挖细查信访线索,精准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近年来,宁德市通过出台信访有奖举报制度、优化信访调处机制等举措,不断提升环境信访调处工作水平,在信访线索中深挖细查,有力惩治了一批地点偏远、行为隐蔽、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了一批关切群众切身权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精准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本案中,涉事企业违法生产地点偏远、违法行为隐蔽,日常巡查、检查中难以覆盖,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成为案件查办的关键抓手。针对群众举报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深入分析、精准研判,第一时间确定线索真实、有效,并立即开展了突击检查,成功查获违法犯罪问题、锁定违法证据,为案件顺利侦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充分凝聚行刑合力,切实提升案件侦办效率。寿宁县依托“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机制,在案件查办伊始,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便第一时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严谨推进调查取证。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托专业能力深入取证、有效锁定违法事实,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确保调查取证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则积极靠前指导,明确案件查办方向、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部门间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切实保障案件取证充分、调查到位,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本案从案发到完成初步调查、移送公安,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行刑合力办案的显著优势。
三是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有力规范医废处置行业。医疗废物中往往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规范、合法处置医疗废物,不仅关系生态环境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在查获该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卫生等医疗废物处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打击此类行为,并以案释法,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规范收集、处置医疗废物。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三部门召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
多措并举 让逃避监管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柘荣县某养殖合作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前往某养殖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废水未经沼气池处理,直接排入接触氧化池,接触氧化池配套的罗茨风机已损坏,未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详细查看养殖废水排放去向,对排入农田灌溉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检查,对企业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调查询问,全面锁定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经认定,该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该合作社因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处以16.1467万元罚款。同时,该企业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2年8月,柘荣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涉案材料移送柘荣县公安局,柘荣县公安局予以受案,并对企业现场负责人处以7日行政拘留处罚。同时,针对该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影响外环境的行为,柘荣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和投诉人举报奖励程序。
【启示意义】
通过案件深入调查,发现该养殖合作社2019年因自身经营原因停止养殖,2021年9月原业主将合作社转卖给现有业主。现有业主随即进行养殖场改造,于2021年11月重新开始养殖,但未对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修,造成养殖废液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农田,进而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该合作社负责人环保主体意识不强,认为只要有消纳地就可以直接排放养殖废液。执法人员通过详细勘察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为开展生态损害评估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撑。
本案是柘荣县第一起适用生态损害赔偿案例。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柘荣县某养殖合作社是本案赔偿责任主体。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委托专家组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简易评估。2022年8月3日,专家组出具了《柘荣县某养殖合作社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2436.61元,其中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9436.61元,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
本案也是柘荣县第一起适用举报奖励的投诉案例。根据《宁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提供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符合Ⅲ级奖励情形、四级贡献,按照案件处罚金额计算奖励金额并充分征求举报人意见后,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以话费充值形式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严格落实督察整改方案 加大水电站整治力度
屏南县某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屏南县某水电站下泄流量数据不达标,屏南生态环境局向该水电站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水电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
2022年7月11日,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水电站进行检查,现场查看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发现7月11日16时25分显示流量值为0.175立方米/秒,执法人员现场关闭生态泄流管道阀门,16时40分显示流量值为0.166立方米/秒,执法人员重新打开生态泄流管道阀门至最大程度,17时10分显示流量值为0.188立方米/秒,上述情况证明该水电站泄流数据仍无法真实反映现场生态下泄流量情况,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2〕132号),对该水电站处以罚款51667元,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泄放的流量持续满足经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确保泄流监控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出现下泄流量不达标情况。
【启示意义】
一是利用现场执法与监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克服下泄流量水量大、流速快,无法人工精准测量水流量的困难,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对该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
二是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加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力度。这是屏南县第一起水电站违反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类案件,通过该案办理,对水电站行业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起到警醒、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生态流量监管规范化、法治化,有效改善屏南县的水生态环境。同时,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情况整理成以案释法材料,并通过广泛的宣传达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引导水电站业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