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石狮试行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 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2018-09-25   来源:石狮日报

本报讯 9月24日,从市农办获悉,日前,市农办向全市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发出《石狮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推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告知书》明确,我市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均应纳入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包括: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收购环节追溯凭证(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同时,预包装或包装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追溯二维码并制作成追溯标签,在产品上市前粘贴追溯标签并附该批次追溯凭证。

  《告知书》指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等追溯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在我市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或集中交易市场自建系统)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林富榕  陈杰东)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