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及非成员的交易如何核算?
2019-11-14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及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的规定

一、存在内部交易,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所谓内部交易是指合作社成员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或劳务服务,与合作社进行农产品或者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服务等交易,由于这种交易发生在合作社内部,而且按成本原则进行,与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不同,因此习惯上称之为内部交易。与内部交易相对应,合作社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可以称之为外部交易。

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本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比如,一个蔬菜销售公司的成立目的是通过销售蔬菜赚钱,为了赚钱公司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蔬菜,销售谁的利润大就销售谁的,无利可图的就不与其交易。而一个蔬菜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蔬菜,无论盈余空间大小,即使有可能亏损,也必须想办法把成员的蔬菜销售出去,这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理由。所以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通过合作社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也可以是使用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享受合作社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原则上,合作社就是为与其成员进行交易而成立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合作社的信息和设备优势,一些未加入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也有可能需要利用其服务,合作社本身也可以在与非成员的交易中获取利润,所以合作社有时也与非成员进行交易。

二、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这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在确定比例时,首先要确定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总数,以及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然后才能计算出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因此,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为按交易量(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其次,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堤供优惠服务的需要。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作为合作社的实际拥有者,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与成员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与非成员交易则随行就市,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因此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有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给成员的收购价格要高;只有将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