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
2019-11-21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自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按照成本原则运作,其经营目标是为成员提供服务,如果产生了一定的盈余,也应当归成员所有,返还给成员。例如,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每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如果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盈余(3000元一2000元)。这1000元盈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应当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如果是一家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再转卖,它就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收购价格,其获得的购销差价一般会高于合作社,其经营获得的利润也不会返还给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述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有600元(1000元一200元一200元)。

2.盈余分配主要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成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其产生源头进行分配。因此,本条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不是盈余返还的唯一方式。根据本条规定,按照交易量(额)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合作社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当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一般属于合作社所有,每年盈余分配时只是根据当年成员的数量(每年都有可能变化)平均量化出一个数额加入到每个成员按资分配的份额构成中,作为享受按资分配的依据,并不是将这些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员所有,并且当某个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后,原来平均量化到该成员名下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的份额,将随其成员资格的终止而归零,其相应份额则由其余在社的全体成员重新平均量化。

三、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这样规定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灵活的盈余分配和增资相结合的方式,尤其适用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资金积累不足又想扩大生产经营的现状,既满足了成员分配盈余的要求,又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值得注意的是,将可分配盈余的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以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前三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作了一般规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如何时分配、以何种形式分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