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进一步完善药店四类药品监测机制
2022-06-06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发挥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哨点监测作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疫情防控指挥部沟通协调,近日,以泉州市防控指挥部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从规范人员进店流程、四类药品购买条件、四类药品销售要求、购药数据核查处置等方面提出四类药品常态化监测要求。

  完善人员进店流程。进药店人员需经“扫、测、验”流程,即先扫场所码或实名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再进行体温监测,最后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药店在测温验码过程中发现有发现有发热、红码、黄码以及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等潜在风险对象,不得销售药品,并在10分钟内报告药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办并做好记录。

  明确四类药品购药条件。市民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需提供用药人(家庭备用药以购药人)48小时核酸阴性检测结果或现场核酸已采样证明。同时为进一步突出精准防控,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明确需实名登记的21种中成药及20种西药四类药品目录。

  严格四类药品销售流程。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必须采用福建省药监局的购药系统实名登记用药人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症状等信息,原则上在30分钟内完成药店端的上报。药店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要求,严格审查涉及四类药品的处方,对不符合《处方管理规定》的处方,应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

  突出购药数据的核查处置。由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当地四类药品购药数据申请回流,每日对购药数据与核酸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有未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的四类药品用药人,在8小时内组织对相关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对有疑似新冠症状的用药人信息,各县(市、区)在接到相关数据后48小时内对相关人员完成核酸检测。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