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16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一、出台背景

原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号)指出,“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众消费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全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农产品品质和特色,提升全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办法》要求,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示范和推广,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做强品质为核心,以做大产业为目标,通过标准化示范,改变农户零散生产、经营的现状,生产优质、绿色、高效、品质稳定的农产品,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1.符合下述条件才可提出申请:(1)原料产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2)已取得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加工资质;(3)能够严格按照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加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纳入国家及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2.申请方式:由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1.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2.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监督管理

1.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2.标志使用人每年12月底前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视情节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1)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加工活动;(2)农产品生产区域超出农产品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3)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加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5)拒绝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6)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7)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几点注意

1.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并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证》后一个月内,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的约定,报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并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2.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加工,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3.《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联系方式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中心产业科:0591-24395178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处:0591-23153280

责任编辑:小慧